安养市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安养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向信息主体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程序及标准指引, 并为了确保相关申诉能够得到及时、顺利处理,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安养市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除另有说明外,适用于安养市运营的所有内部行政系统及网站上的个人信息文件。 但若因主管业务执行而另行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在相关部门所运营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主要个人信息处理标识(标签)
目录
※ 点击标题即可直接跳转至相应项目。
-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 第3条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第4条 个人信息文件登记现况
- 第5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 第6条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式
- 第7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 第8条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第9条 个人信息的阅览等申请
- 第10条 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 第11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 第12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第13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 第14条 固定型及移动型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设置∙运行
- 第15条 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评估结果
- 第16条 个人信息影响评估实施结果
- 第17条 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
- 第18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처리목적
- 安养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原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包括另行取得同意在内的必要措施。
※ 但若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之第2号至第7号中的任一情形,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并在收集目的范围内使用。详细内容请参阅下列「个人信息门户」中各个人信息文件之“个人信息文件的运营依据”。(若运营依据非“信息主体的同意”,该个人信息即为无须同意即可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
- 安养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登记并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处理目的,可在「个人信息门户」中查询。
- 1.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www.privacy.go.kr) ⇒ 个人服务 ⇒ 信息主体权利行使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个人信息文件查询
- 2. 机构名称输入“安养市”,选择“文件名称”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보유기간
- 安养市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使用期限范围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登记并公开的各个人信息文件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可在“个人信息门户”中查询。
- 1.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www.privacy.go.kr) ⇒ 个人服务 ⇒ 信息主体权利行使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个人信息文件查询
- 2. 机构名称输入“安养市”,选择“文件名称”
第3条(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처리항목
- 安养市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1.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www.privacy.go.kr) ⇒ 个人服务 ⇒ 信息主体权利行使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个人信息文件查询
- 2. 机构名称输入“安养市”,选择“文件名称”
-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会自动生成并被收集:
-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违规使用记录等
第4条(个人信息文件登记现况)
安养市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登记并公开的个人信息文件现况,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 1. 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援门户(www.privacy.go.kr) ⇒ 个人服务 ⇒ 信息主体权利行使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个人信息文件查询
- 2. 机构名称输入“安养市”,选择“文件名称”
第5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 当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等情况下,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安养市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即使信息主体同意的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仍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转移至单独数据库(DB)保存,或另行更换存放地点。
-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 1. 销毁程序
安养市针对需销毁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制定“个人信息销毁计划”并实施。 安养市选择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并经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对 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进行销毁。 - 2. 销毁方法
安养市对以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将以不可恢复的方式销毁;纸质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 1. 销毁程序
第6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信息主体有权随时向安养市行使个人信息的阅览、修改、删除、处理停止要求等权利。
关于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阅览等要求,须由法定代理人直接提出。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信息主体,可由本人行使权利,或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
- 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安养市提出,安养市将立即予以处理。
- 权利行使亦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此情况下,须提交依《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公告(第2023-12号)》附表第11号样式的委托书。
- 有关信息主体提出要求进行阅览及处理停止的权利,可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及第37条第2项受到限制。
- 若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则不得要求删除该信息。
- 安养市在接受信息主体基于权利的阅览要求、修改、删除要求、处理停止要求时,将确认提出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第7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安养市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 管理性措施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职员教育等
- 技术性措施 : 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唯一识别信息、安装安全程序、保存访问记录等
- 物理性措施 : 计算机室、资料存放室等,对未授权人员进行访问控制
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安养市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务全面负责,并为处理信息主体的申诉及提供救济,特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区分 | 经办人员 | 负责部门及联系方式 | |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职务 | 安全行政局局长 |
信息通信科 信息保护组 电话 : 031-8045-5561 传真 : 031-8045-6500 |
姓名 | 李周彬 | ||
个人信息保护经办人员 | 姓名 | 朴正浩 |
개인정보 보호책임자 지정일(25. 1. 1.)
第9条(个人信息的阅览等申请)
-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列部门提出个人信息阅览申请。安养市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得到迅速处理。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接收·处理部门
- 部门名称: 信息通信科
- 担当者: 朴正浩
- 联系电话: 031-8045-5561
- 电子邮件: jhopark@korea.kr
-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接收·处理部门
- 信息主体除可向第1项所列“接收·处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还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之“个人信息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提出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 信息主体若对个人信息阅览申请等处理结果不满,可提出异议,处理程序如下:
- 1. 信息主体如对关于保障阅览等权利的要求被延期或拒绝处理不服,可自收到拒绝等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安养市(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等)提出异议申请。
- 2. 安养市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由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如遇不可避免情况,可延长10日)
- 3. 安养市对信息主体的异议内容进行审议、决定后5日内,将结果通知信息主体。
第10条(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构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咨询等事宜。以下机构为安养市之外的独立机构,如您对安养市自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投诉及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向其咨询。
- 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免拨区号) 1833-6972 (https://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申告中心:(免拨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免拨区号) 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免拨区号) 182 (ecrm.cyber.go.kr)
- 安养市致力于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并为因个人信息侵害而需要咨询及救济的情况提供支持。如需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客户咨询及申告
- 部门名称:信息通信科
- 担当者: 朴正浩
- 联系电话 : 031-8045-5561
- 电子邮件 : jhopark@korea.kr
-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客户咨询及申告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阅览)、第36条(个人信息的修改·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停止等)的规定,若因公共机构负责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或不作为而受到权利或利益侵害的,当事人可依《行政审判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审判。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 : (免拨区号) 110(www.simpan.go.kr)
第11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 安养市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所明示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安养市按如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安养市官网(www.anyang.go.kr)⇒ 信息公开 ⇒ 进行公开 ⇒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安养市为顺利开展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按如下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工作。
※ 安养市官网(www.anyang.go.kr)⇒ 信息公开 ⇒ 进行公开 ⇒ 个人信息委托现况 - 安养市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规定,在合同中明示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目的以外、确保安全性、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进行管理∙监督、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如有变更,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开。
-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6项,若受托人对本市个人信息处理业务进行再委托,须经同意。
第13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 [安养市运营的网络门户]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使用保存并随时调用使用信息的“Cookie(小型文本文件)”。
- Cookie是网站运营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发送至信息主体之浏览器的小量信息,并存储于用户的电脑或移动设备上。
-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选项设置允许或阻止Cookie。但若拒绝保存Cookie时,可能会影响使用个性化服务。
- 浏览器中设置Cookie允许/拒绝
- Chrome:设置 > 隐私与安全 > 删除浏览记录
- Edge:设置 > Cookie与网站权限 > 管理与删除Cookie和网站数据
- 移动浏览器中设置Cookie允许/拒绝
- Chrome:设置 > 隐私与安全 > 删除浏览记录
- Safari: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Cookie
- Samsung Internet:设置 > 浏览记录 > 删除浏览记录
- 浏览器中设置Cookie允许/拒绝
第14条(固定型及移动型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设置∙运行)
安养市另行制定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设置∙运行方针,并予以实施。
第15条(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评估结果)
- 安养市为安全管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1条之2,每年接受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实施的“公共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评估”。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1条之2(2023年9月15日施行)新增,“个人信息管理水平诊断”更名为“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评估”。
- 安养市在“2024年度个人信息管理水平诊断评估”中,获得“A”等级。
- 安养市根据评估结果,改善个人信息安全措施、整顿个人信息文件,努力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16条(个人信息影响评估实施结果)
- 安养市为调查、分析、评估其个人信息处理系统对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文件的影响,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3条接受“个人信息影响评估”。
- 安养市对以下个人信息文件实施了影响评估:
个人信息文件名称 | 个人信息项目 | 影响评估实施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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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台账等30件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地址等 | 2016 |
登记罚款 等3件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 | 2016 |
土地台账所有者现况等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地址等 | 2016 |
居民登记表等138件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家庭成员信息等 | 2016 |
民防卫等86件 | 唯一识别信息 | 2016 |
ARS综合缴纳系统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课税信息等 | 2016 |
虚拟账户数据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课税信息等 | 2016 |
征收管理等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地址等 | 2016 |
纳税人信息等 | 唯一识别信息、姓名、地址等 | 2016 |
非法停车罚款管理 | 唯一识别信息、车牌号码等 | 2015 |
违章停车罚款管理 | 唯一识别信息、车牌号码等 | 2015 |
市立图书馆借阅会员 | 姓名、地址等 | 2012 |
第17条(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
- 安养市在收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仅收集为提供该服务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
- 安养市在收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可要求儿童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最少信息,并在载有同意内容的网站上由法定代理人直接标注是否同意,同时通过向法定代理人的手机发送短信告知同意标注已确认的方式,核实是否为合法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的同意。
第18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5年9月4日起施行。